https://reurl.cc/0DWWVK
上文的退場賠償判決,幾天前某位訪客就把判決書寄給版主,內容有點複雜,版主沒時間細看。昨天有人直接貼上來,版主不得不瞭解一下判決重點來評論。法官點出一個被國防部那雙黑手遮住的判決關鍵,版主把內容寫得白話一點:
1. 國防部若片面調整或中止行政契約,應賠償軍費生因此所受之財產損失,並容許軍費生有拒絕履行變更後契約義務之權利。 wleem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3) 人氣(1,445)
楊大緯的退場行政訴訟被法官駁回,版主瞄了幾眼判決書,直搖頭,怎會在法庭上討論15X賠償合不合理?這豈不是誤導法官去想醫師賺多少錢?楊大緯實在有夠愚蠢!
訴訟的主軸在入學時簽的那張契約書現在仍有法律效力,如果仍具法律效力,退場時就不能再簽第二張,軍醫局若要求你簽第二張契約,人評會才受理,這是違法。
顏銘漢遇上一位精明的法官,一點就通,知道軍費生入學時有簽一張契約書,從契約書(日期)上可溯及賠償條例(日期),該契約書仍具法律效力,因此軍醫局要求簽第二張契約書才准退,被判「違法」。
在法庭上的攻防,不管軍醫局掰出甚麼論調,你只要死咬「入學時簽的那張契約書仍具法律效力」並咬緊「與契約書連結的賠償條例(你在契約書上簽名是同意簽約當時的賠償條例而簽下契約)」就會勝訴。其它無關的東西,不要拿出來混淆主軸,讓法官判軍醫局違法。
以下模擬法庭攻防實況--「入學契約書上的賠償條例有法律效力,軍醫局違約要求簽第二張賠償契約書才准退役」違法之訴
入學時我已簽過一張退場賠償契約書,現在退場,軍醫局要我再簽一張退場賠償契約書,請問:為何要再簽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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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生的退場賠償終於塵埃落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軍醫局以15X賠償阻撓軍費生合法退場是違法。
軍醫局已經沒招了,若拿不出15倍賠償的契約書,上訴必敗,因為沒有任何法官會違反契約規範來判案,否則就天下大亂了。軍醫局如果上訴又敗訴,那會被天下人取笑,國醫學生都想鑽進土裡以免被自己高中同學恥笑。
版主給107年以前入學的軍費生最誠懇的建議,畢業一年後退場,好好跟著普醫畢業的醫師一起學習才是最明智的抉擇。軍醫局若再阻撓退場就是犯罪行為,即「違法侵權罪」、「恐嚇取財罪」。
定案一如版主兩年前所寫的:
1. 軍費生畢業滿一年可申請合法退伍。
2. 107(含)年以前入學的軍費生,提前退伍只需依剩餘役期按比例賠償在學所得的一倍。
軍醫在台灣是一種荒謬的存在,版主畢業當天就想離開。在三總,病人Apnea要插管,扳開scope,燈光極其微弱;我第一次成功插管是出國前暫時在一家地區醫院工作,扳開scope看到刺眼的強光,那種感覺--你都不知道當年三總那種Scope到底送走多少條人命,尤其是軍人與軍眷。在部隊,醫官根本就是飯桶,診斷與治療極其荒謬又無知。版主再寫一遍,畢業一年後退場,好好跟著普醫畢業的醫師一起學習才是最明智的抉擇。
軍醫的假東西數都數不完,找幾個人頭來開人評會造假,這是軍醫的家常便飯,版主又不是沒「被」開過人評會,結果呢?當年我沒料想到政戰主任竟然在背後支持我的想法,軍人能加入全民健保應歸功於當時國防醫學院的政戰主任寫給國防部總政戰部的報告。正義公理自在人心!下文是顏銘漢學弟在Facebook的文章,只能說,軍醫局局長的程度真的很差:
https://www.facebook.com/minghan.yan從1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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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七月入學的軍費生簽約內容如下,如想畢業一年後退場,契約書上的字字句句都很重要。請注意,你簽約是「同意」簽約當時的賠償條例,「沒有同意」簽約當時不存在的賠償條例。
軍費生就學服役志願書
立志願書人 O O O 考取107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入學就讀,已熟讀充分了解簡章全部內容,願接受簡章相關規定,且無雙重國籍等情事,如有不實或偽造,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依法究辦,並自畢業任官之日起:「1.服常備軍官現役10年、2.各校院飛行生畢業後完成飛行訓練者服常備軍官現役14年、3.三軍官校學生就讀國外軍校畢業返國人員,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14年、4.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14年、牙醫學系、藥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12年」;就學期間如因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畢業任官後因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將依招生簡章、「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服役、賠償等相關事宜;並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法接受強制執行,並負擔強制執行費用。立志願書人之法定代理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謹立此志願書,以昭信守。此志願書一份存就讀學校,一份存個人兵籍資料袋備案(以上內容本人與法定代理人均確實瞭解同意後簽署)。
立志願書人:﹝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O 年 O 月 O 日
契約書中關於賠償事宜寫得非常簡單,只有兩個重點:
「畢業任官後因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這句話非常非常重要,所謂因故,如果契約書中沒有詳述,就可以是任何原因,國防部無法事後更改「因故」為「何故」,更不可事後指定「因故」為「何故」。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是退場賠償的依據,107年七月入學的軍費生適用107年5月25日修正的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List.aspx?pcode=F0110022
第 5 條---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結論是「按剩餘役期比例賠償1倍在學所得」。
108/109年入學的軍費生要依照招生簡章的規定賠償。
因此,沒有任何一位軍費生簽過15X賠償的契約書。
版主再次強調,你簽約是「同意」簽約當時的賠償條例,「沒有同意」簽約當時不存在的賠償條例。107年七月一日簽約的軍費生,不要去管107年七月一日以後公告的任何賠償條例,因為那些賠償條例在你簽約時都不存在,你無法決定同意或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任何人能強迫你同意。一如辦手機綁約,你107年7月簽約,跟107年12月簽約,價錢可能不同,違約賠償也可能不同,一切都以簽約當時雙方同意的契約條例來按月付費及處理違約賠償,電信公司即使虧錢也不能事後加價。軍醫局為何一直拖時間,因為沒人簽過15X賠償的契約書,他拖時間,你就不斷以存證信函寄出病假聲明,你三個月不上班他會抓狂,然後你順理成章被汰除,拿出契約書對照簽約當時的賠償條例付他錢,大大方方走人。軍醫局局長就是那種「事後加價」的市井無賴,上了法院會被法官打臉。對付無賴,你更無賴,他才會怕。
你一無所求,那就一皮天下無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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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軍費生畢業最關心的三個問題,及老軍醫的回覆,考生看完可以考慮是否要拼指考或重考學測:
1. 畢業ㄧ年後退場,15X賠償的契約書不存在於地球上。
老軍醫的回覆是:「我們知道我們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事實上,他們軍醫局在法律上完全沒有立足點。任何契約書上最重要的兩項是「簽名」與「日期」,軍醫局自訂的15X賠償是107年九月以後的事,然而公告以前就有退場條例,是服役滿六年可因特殊原因報退,但要依剩餘役期按比例賠一倍。換句話說,一倍賠償早就有,適用於15X賠償公告以前的軍費生。修法後的賠償辦法(15X 或 4X+扣照)只適用於新進學生入學前簽約時寫明於契約書上。如此簡單的道理,軍醫局卻想用恫嚇詐欺的手法要脅軍費生不准報退,諸如:退場會留下不良紀錄,以後申請不到住院醫師;跟公部門打官司不會贏,法院會袒護軍醫局之類的鬼扯。看看下面的官司,法官與國防部對於資安的看法完全不同調:
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4436685同理,法官也不會是軍醫局的橡皮圖章,一切都要依照契約書上的「簽名」、「日期」、「內容」來判定賠償。
軍費生為何要退場?
答案很簡單,是不該把青春浪費在一群醫學文盲的老軍醫身上。
對付老軍醫的黑道行徑,也很簡單:
畢業滿一年,依照下面步驟慢條斯理做下去,不出半年就退場了!
1.退場公文送出(所有文件要影印用存證信函通知軍醫局局長)三個月沒下聞就提行政訴訟。
2.送第二次退場公文,同樣要發存證信函,以法律條文告知違法(侵犯你的合法權益)及恐嚇取財(沒有契約書卻強索巨額賠償)。
3.三個月後,又沒下聞,軍醫局局長違法的犯行及犯意已經明確,立刻上法院告軍醫局局長侵權罪及恐嚇取財罪,民事跟刑事都告,分開告。
此時,行政訴訟、刑事、民事,三者一起來,不必等開庭,軍醫局就會知難而退,因為遇到行家,其實最怕走上法庭的人是軍醫局局長。
2.R0之謎:
老軍醫的回答是:「我們三總是沒有這樣的問題,那外面分院很複雜,有些話不適合公開說。」---但現在軍費生110名,三總遲早會擠出R0
,從R0到R1可以讀完一次大學。
老軍醫的回答已承認R0是現在進行式。3.
專科外訓要簽延長服役的契約,否則不送外訓。
老軍醫的回答是:「我不跟你們說外訓要延役,因為你們根本不知道我沒保證過你們來當軍醫會有專科訓練」---說明在老軍醫的腦袋裡根本不在乎你的臨床訓練。
上面老軍醫的回覆,讓我想起民國七十年代那些跟我在老國防校園擦身而過的人現在依舊是醫學文盲才會弄出這些讓普醫恥笑的臨床訓練。軍醫院瞎扯的故事可多著,民國90年(大約)以前,大內科沒有訓額的問題,區域醫院都可報訓額,但從某年開始,大內科開始有訓額的限制,某軍費生做了兩年R才知道自己沒佔到訓額,本來不知道,是有人提醒他去查查看,查出來他真的白做兩年R,他若沒去查,科內/院內也沒人管他有沒有佔到訓額。-----看到這句話「我不跟你們說外訓要延役,因為你們根本不知道我沒保證過你們來當軍醫會有專科訓練」,我笑了,也替老軍醫們感到悲哀。
軍費生畢業後至少浪費十年青春在不知長進的老軍醫身上,跟報效國家完全無關。試問:24-34歲,你有幾個十年可以虛擲? 尤其是虛擲在ㄧ群不知長進的人身上。
你來當軍醫會不會被高中同學恥笑也變成老軍醫?wleem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28) 人氣(11,957)
軍費生入學前簽契約時通常都不會細究契約內容,107/6/21新的軍人退場條例三讀通過之前,所有軍事院校的軍費生入學前所簽的契約都一樣(統一的格式)。105/5/1更新的 "退場條例"如下面立法院網站所述: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142
107/6/21通過的退場條例與105/5/1最大的不同是「回歸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選擇職業」,即軍費生服役滿一年,可依其自由意志選擇去留。 107/6/21新的軍人退場條例通過後,與105/5/1的法案相較,只是大幅放寬退場條件,並沒有改變已入學的軍費生所簽的契約是依據105/5/1(或更早--看期班)的辦法來計算退場賠償,即「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的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的比例,賠償相關的公費待遇及津貼。」
因此,107年七月以前入學的新生是依照105/5/1的賠償辦法來退場,這正是契約的精神:雇員讀完雇主提出的契約之後,同意契約內容而與雇主簽約。
軍費生的契約一旦簽訂,事後如論及賠償,M118(含)以前,以簽約當時契約書內所包含的法條來計算賠償,因為你簽約時同意105/5/1(或更早)的賠償辦法。 107年九月軍醫局提出15X賠償辦法,這個賠償契約不存在地球上,Why?因為M118以前的軍費生在簽約過程中,同意的是105/5/1(或更早)的賠償辦法;M119軍費生在簽約過程中,同意的是招生簡章上明定的賠償辦法(4X)。 退場時你拿出契約來,依據契約內容來計算賠償,如果軍醫局不認賬,硬要你賠15X而鬧上法院,一定會被法官吐槽,因為法官會依照契約內容來審定賠償: 1. 簽約當時,你同意甚麼? 2. 簽約當時,是依據甚麼辦法來計算賠償? 答案是:簽約當時,你同意105/5/1(或更早)的賠償辦法來計算退場賠償。你在契約上沒同意的事項,退場時一律不算數。結論:
1.顏銘漢學弟的退場案,軍醫局局長絕對不敢走上法院,因為一走上法院,15X賠償就穿梆了!
2.軍醫局若用15X賠償來阻撓你退場,就犯了違法侵權罪及恐嚇取財罪。 wleem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1) 人氣(2,553)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221778717923872/ 顏銘漢學弟退場一案,軍醫局局長絕對不敢走上法院,因為15X賠償的契約書不存在地球上。軍醫局一貫吃軟怕吃硬,處理方式是把顏銘漢搓掉,就是偽造一個合法的退伍文件,讓他不必賠一毛錢退伍,這樣就不會鬧上法院讓15X賠償被法官吐槽。
版主Revise一下退場的節奏,順著節奏走下去,六年制醫學系畢業滿一年提出退場,PGY2做完就可拿到退伍令,回歸普醫正常且健全的臨床醫學訓練。
1. 退場公文可直接用 "上簽" 的手寫公文,不要用軍醫局的範本,因為範本中可能要你同意賠15X(有陷阱),這是恐嚇取財(索取賠償要依據既簽之契約,若用高額賠償來交換退伍,就是恐嚇取財罪---你若不賠三千萬就不讓你退伍,是上官恐嚇下屬)。
2. "上簽" 的手寫公文只要依照公文格式撰寫,比軍醫局的範本更具法律效力,你在軍醫局的範本上註明軍醫局犯了恐嚇取財罪(援引法律條文告知軍醫局),你拒絕簽署違法文件。
3. 將 "上簽的公文" 與 "軍醫局的範本" 兩正本影印成5-6個副本,正本用正式公文送出,副本用存證信函寄給所有在公文上該簽名的主管,包括主任、院長、軍醫局局長等。
4. 耐心等待三個月
5. 三個月後若被退件,同樣的公文再送一次,包括存證信函 (只要被退件,就再送一次公文)。此時可先到法院遞上行政訴訟文書。
6. 耐心再等待三個月。 7. 若又被退件,上法院告軍醫局局長蓄意違法,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以及恐嚇取財。告刑事,並向軍醫局局長索取損害賠償。 8. 刑事案件必然成立的要件是被告人有犯罪之犯行及犯意。 軍醫局局長的犯行是違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未經簽定契約,卻企圖強索高額賠償來交換他人合法退伍。 軍醫局局長的犯意是,你已兩度告知其違法侵權及恐嚇取財,他仍蓄意違法侵犯你的合法權益。 智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你必勝。軍費生從學生開始就習慣製造假東西,對醫學有興趣的軍費生,請聽版主的肺腑之言,畢業滿一年,立刻申請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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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場,你必須把握兩個重點,不要被詐騙集團「軍醫局」呼攏:
1. 服役滿一年退場是你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企圖阻撓你退場都是違法,有刑責,是為 “侵權罪”,因為他侵犯你的合法權益。
2. 你與軍醫局之間根本不存在3000萬(15倍)的退場賠償契約。任何人強迫你簽 "退場賠償契約" 都是違法,有刑責,是為 “恐嚇取財罪”。
退場的步驟如下:
1. 六年制醫學系畢業服役滿一年,做完PGY1立即申請退場(七年制畢業下部隊滿一年立即申請退場)。對於你的退場公文,下面的小主任不會擋,會阻攔你的人是三總或各總院院長,因此公文送往院長室務必用存證信函寄達,院長碰到存證信函,為了避開法律責任,會立即放行,你的退場公文會順利送達軍醫局。七年制畢業下部隊滿一年,退場公文用存證信函直接寄給軍醫局局長,同理,部隊裡的小主管不會干涉你退場。第一次若被退回,一定要再用存證信函送一次。
2. 接下來要搜集證據,凡是接觸過你退場公文的人,只要阻撓你退場,都要列為被告,特別是 "人評會" 裡的成員,其一是侵犯你退場的合法權益,軍醫局局長是當然被告,其二是強迫你簽退場賠償的人,要拍照/錄影/錄音存證。在軍醫局索取退場賠償那張 "切結書" 寫下「哪些人涉嫌 “恐嚇取財”,即你若不賠2785萬就不讓你退場」,軍醫局局長是當然被告。請牢記:你與軍醫局之間根本不存在3000萬的退場賠償契約。
軍醫局自訂 "3000萬退場賠償的行政法規",只具招生簡章的效力,只能用來規範民國108年以後入學的新生,即在入學前簽下 "退場賠償契約"。請注意,行政法規不是法律,若涉及賠償必須事先簽約才具法律效力。軍醫局沒有任何人能充當法官判你賠2785萬。
3. 上法院提 "刑事" 告訴,包括「侵權罪」及「恐嚇取財罪」,告軍醫局局長。最好向你讀法律系的同學打聽訴訟細節,基本上「起訴」不只要有犯行,還要有犯意(即明知故犯),檢察官才能順理成章起訴軍醫局長(不要讓檢察官去找證據,他很忙)。版主再說一遍,軍醫局甚至國防部都不是立法機關,都不能制定法律。所有行政法規上制訂的賠償金額必須事先(在入學前)簽好契約,若在入學前沒有白紙黑字簽名的契約,軍醫局事後向你索求2785萬元才放人,此案若成為白紙黑字的事實(即有人要你簽賠2785萬的切結書,你拒簽,軍醫局局長不核准你退伍),軍醫局局長就犯了恐嚇取財罪。這是軍醫局最怕軍費生知道的事實。要讓軍醫局局長因恐嚇取財罪而被起訴,務請注意他的「犯意」必須明確,因此你要在賠償切結書另闢附頁告訴軍醫局局長為何犯了恐嚇取財罪,如此他就無法在公堂上狡辯他不知情。賠償切結書必須註明有附頁,以免你寫的附頁被軍醫局撕掉(相信版主,軍醫局真的是個不折不扣的詐騙集團,專門榨取軍人的醫療經費及醫院從事臨床教育及訓練的經費),你必須將切結書+附頁影本用存證信函寄給軍醫局局長,這樣他在檢察官面前才無法狡辯不知情。最後提醒軍費生,軍醫局局長「侵權罪」及「恐嚇取財罪」的犯行及犯意證據必須明確,千萬不要遺漏任何證據。另外,侵權罪可羅列損害賠償,即你不適任軍職,而軍醫局局長強迫你當軍人,你可列舉軍醫局局長的侵權行為對你身心造成的傷害,及妨礙你生涯規劃對你所造成的巨大損失。
六年制醫學系軍費生順利退場時,你已做完PGY2,前途一片光明。God bless you!
最後提醒想出國讀PhD的軍費生,畢業一年後退場才是上策,軍醫現在出國讀PhD名額極少,輪不到你的!輪到的那個人,你可能對他嗤之以鼻。這樣你何苦望穿秋水被軍醫局糟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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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場條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軍人服役滿一年即可回歸憲法保障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有軍費生詢問,人評會可以否決退場申請嗎?答案是「不行」,說的明白一點,只要軍費生服役滿一年堅持想退役,人評會若否決退場申請,不但違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且違憲(剝奪他人選擇職業的自由)。那開人評會幹嘛?人評會主要在檢討自己(為何有人想退場?),不是找人開會否決人家的退場申請。
軍費生想退場的人很多,都在人評會遭到否決,Why? 因為侵權行為是告訴乃論,軍醫局吃定你不會/不敢提告。你若想退場,就要來硬的,向法院提出軍醫局局長及人評會「蓄意違法侵權」的證據,只要罪證確鑿(犯行及犯意十分明確),一干人等就會被檢察官起訴,除非他們在偵訊時坦白承認「蓄意違法侵權」並向你道歉,而你也願意撤銷告訴。
如何提出軍醫局局長及人評會「蓄意違法侵權」的證據? 「軍費生畢業後如何退場?」一文及文章下方之留言:
https://wleemc.pixnet.net/blog/post/119943296
侵權若不涉違法是民事
侵權若涉違法就是刑事
蓄意違法侵權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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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場條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軍人服役滿一年即可回歸憲法保障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有軍費生詢問,人評會可以否決退場申請嗎?答案是「不行」,說的明白一點,只要軍費生服役滿一年堅持想退役,人評會若否決退場申請,不但違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且違憲(剝奪他人選擇職業的自由)。那開人評會幹嘛?人評會主要在檢討自己(為何有人想退場?),不是找人開會否決人家的退場申請。
軍費生想退場的人很多,都在人評會遭到否決,Why? 因為侵權行為是告訴乃論,軍醫局吃定你不會/不敢提告。你若想退場,就要來硬的,向法院提出軍醫局局長及人評會「蓄意違法侵權」的證據,只要罪證確鑿(犯行及犯意十分明確),一干人等就會被檢察官起訴,除非他們在偵訊時坦白承認「蓄意違法侵權」並向你道歉,而你也願意撤銷告訴。
如何提出軍醫局局長及人評會「蓄意違法侵權」的證據? 「軍費生畢業後如何退場?」一文及文章下方之留言::
https://wleemc.pixnet.net/blog/post/119943296
侵權若不涉違法是民事
侵權若涉違法就是刑事
蓄意違法侵權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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