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費生的退場賠償終於塵埃落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軍醫局以15X賠償阻撓軍費生合法退場是違法。
軍醫局已經沒招了,若拿不出15倍賠償的契約書,上訴必敗,因為沒有任何法官會違反契約規範來判案,否則就天下大亂了。軍醫局如果上訴又敗訴,那會被天下人取笑,國醫學生都想鑽進土裡以免被自己高中同學恥笑。
版主給107年以前入學的軍費生最誠懇的建議,畢業一年後退場,好好跟著普醫畢業的醫師一起學習才是最明智的抉擇。軍醫局若再阻撓退場就是犯罪行為,即「違法侵權罪」、「恐嚇取財罪」。
定案一如版主兩年前所寫的:
1. 軍費生畢業滿一年可申請合法退伍。
2. 107(含)年以前入學的軍費生,提前退伍只需依剩餘役期按比例賠償在學所得的一倍。
軍醫在台灣是一種荒謬的存在,版主畢業當天就想離開。在三總,病人Apnea要插管,扳開scope,燈光極其微弱;我第一次成功插管是出國前暫時在一家地區醫院工作,扳開scope看到刺眼的強光,那種感覺--你都不知道當年三總那種Scope到底送走多少條人命,尤其是軍人與軍眷。在部隊,醫官根本就是飯桶,診斷與治療極其荒謬又無知。版主再寫一遍,畢業一年後退場,好好跟著普醫畢業的醫師一起學習才是最明智的抉擇。
軍醫的假東西數都數不完,找幾個人頭來開人評會造假,這是軍醫的家常便飯,版主又不是沒「被」開過人評會,結果呢?當年我沒料想到政戰主任竟然在背後支持我的想法,軍人能加入全民健保應歸功於當時國防醫學院的政戰主任寫給國防部總政戰部的報告。正義公理自在人心!下文是顏銘漢學弟在Facebook的文章,只能說,軍醫局局長的程度真的很差:
https://www.facebook.com/minghan.yan
從108年9月
甚至是更早之前
在國軍花蓮總醫院
一直承受著管理階層對精神科的不平等待遇
藉由做帳方式
成本高時要精神科多攤
其他科做得好時要精神科犧牲
藉此圖利與肥了他科部分醫師
尤有更甚者
甚至整家醫院的行政系統
操弄民診處主任選舉
以讓其繼續對醫院金流上下其手
讓初選最高票的我
在第二輪由許多與民診無關的同仁參與投票
私創保送條款
讓能配合“做帳”者順利當選
精神科主管非但無所作為
眼睜睜看著主官們魚肉精神科同仁
甚至變本加利
對科內同仁職場霸凌
以各式各樣偏頗行政作為濫用職權
對意見不同者出招
最後連言語人身攻擊都屢屢出現
搞得一個科人心惶惶支離破碎
哀漠大於心死
既然環境如此骯髒不堪
我賠錢走人便是
不與你等小人繼續同流合污擺爛總行吧?
豈料你軍醫局知法犯法
祭出賠15倍學費3000多萬/已服役期的高利貸賠償規定
搞到我役期剩不到一年
還要賠償兩百多萬才能走人
不吃不喝賺的都還不夠賠
軍醫局是國防部高利貸局嗎?
軍醫局與國軍花蓮總醫院等宦官
除了不讓我合法賠錢退伍
強留我在軍中期間
並繼續以各式刑事與行政手段對我進行追殺
請問
強留我下來再搞我
好玩嗎?
狗急跳牆
沒有退路的人只能殺出血路
感謝花蓮最窮律師
從一開始的唱衰勸阻
到後面的無私相挺
讓我這隻蝦米
能無所畏懼的開幹大鯨魚
樹多必有枯枝
人多必有人渣
軍醫系統雖不大
但為數也不少
各位100-119期的學弟妹們
如果你/妳們的主官管對你們不錯
能以身作則以德服人
我衷心為你們開心
繼續留在軍醫體系報效國家服務病患
實乃人生一大樂事
做滿20年還有終身俸保障
如果
你/妳的環境骯髒無比
已無力回天又無可奈何
每天過著鬱鬱寡歡生不如死的生活
即日起
請勇敢遞出自己的志願退賠申請書
好好到一個需要你/妳專業的地方
當一個施比受有福的醫療專業人員
才不枉國家對我等之投資栽培
只不過是遇到了不對的人來管理
軍醫局長陳建同
前副局長張宏
805院長戴明正
副院長曾豐仁
醫療部主任許桓銘
精神科主任陳俁榮
讓我清楚的告訴你們一干上校少將中將人等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證明你軍醫局枉法只是第一步而已
是否有貪贓與圖利你各位清楚明白
檢察官不給力
我們就到法院論戰
看看惡人先告狀會有什麼下場
欺負清白又沒有退路的人要付出什麼代價

學長: 顏銘漢學長這個還沒確定是賠一倍,下一週有另一位105期的學長才是告說15倍不合理要1倍的 顏學長這個應該只有證明阻擋退伍是違法的而已
顏銘漢學弟的勝訴是---軍醫局用200萬阻擋他退伍是違法(不付200萬就不讓他辦理退伍, 顏拒簽付), 結果軍醫局敗訴, 這已經說明他只要付1X(15~20萬), 軍醫局就應該讓他合法退伍. 那位105期的學弟也會勝訴, 情況與顏案相同.
到底怎樣的組織可以爛到下面的人全部希望上面的敗訴 真的笑死 現在又發院內信以正視聽 全體軍費生都希望軍醫局敗訴 上面的竟然還有臉繼續待著
版主最高! 先知
索取賠償要拿出契約書,這是路人皆知的常識。軍醫局拿不出15倍賠償的契約書,硬上法院跟法官拼常識,軍醫局局長就這種程度而已。
請問版主 需依剩餘役期按比例賠償在學所得的一倍 要怎麼計算呢?
在學所得一年約30萬, 醫學系六年在學所得180萬,服役滿一年退,賠償180×(13/14)=167萬 牙醫系六年在學所得180萬,服役滿一年退,賠償180×(11/12)=165萬 107年以前,軍費生入學時簽的契約書寫得一清二楚,就是賠1倍,軍醫局局長想用一紙行政命令來造假欺騙,上了法院就穿梆了。軍醫裡面充斥造假與欺騙,遇到問題,就只會想到造假與欺騙,有甚麼正確的醫學觀,能做甚麼正確的診斷與治療,只有天知道了,版主是不信的!
說「定案」言之過早些,「高等行政法院」應該是一審,上面還有「最高行政法院」,軍醫局仍可能上訴,如是則「塵埃」恐未「落定」。 「違法侵權罪」是甚麼?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嗎?
1. 軍醫局拿不出15倍賠償的契約書,上訴必敗,因為沒有任何法官會違反契約規範來判案,否則就天下大亂了。軍醫局如果上訴又敗訴,那會被天下人取笑,國醫學生都想鑽進土裡以免被自己高中同學恥笑。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2. 違法侵權,是違反法律條文 侵犯軍費生合法退伍的權益,即 "企圖" 限制他人自由選擇人生規劃,這如果犯行及犯意明確,會被起訴。
學長請問119以後的期班會扣照那如果畢業故意考不過國考之後馬上申請退伍 退伍後再去考這樣實際嗎
這是聰明的做法,但如果你智商夠高,退學重考普醫才是上策,賠四倍(約670萬)對智商高的人不划算。
其實我覺得最有希望的是校內畢典後考過國考,然後在軍校畢典掛階前退學,只要陪1倍在學公費,然後可以帶執照+畢業證書離開 學長這個作法有可能嗎
不可能, 不可能, 不可能.
賠款退伍完會被扣照嗎?
108/109年入學,畢業一年賠錢退伍後再考完臨床部份,拿到醫師證書就不會被扣留。不要在有軍職時拿到證書就不會被扣留。
衷心的勸108/109入學的學弟妹直接重考 就算給你一年後退,668萬等於你工作幾年你要自己算一下 尤其你們才1-2年級,比起畢業後浪費時間花大錢,真的比較划算 前面的學長姐是頭都洗ˋ下去了不能回頭,你們還大有機會快點回頭是岸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沒有穩賺不賠的投資 普醫就絕對百分百比國醫好嗎 多想想吧
不屑製造假成績與假考績,對醫學有濃厚興趣,遠離軍醫是上策。 不屑製造假成績與假考績的人,對醫學有濃厚興趣的人,待在軍醫裡面會生不如死,多想想吧!
人家現在可是理事長呢
下台後是沒人理的. https://wleemc.pixnet.net/blog/post/99484529 總司令好!
下台沒人惦記最悲哀 他老了不需要用到軍醫院資源嗎 到時候care他的都是那些被他政策荼毒的小老弟 不過我想大家是不會跟他計較 還是會好好照顧他的啦
很多退將喜歡沒事回以前自己的營區 取暖 因為出了營區他就是個nobody 不勝唏噓
這些用政策荼毒學弟妹的老哥們(比如用國家資源追殺小小前中校),真是令人咬牙切齒
請問版主 如果軍醫局用國家資源一個一個追殺學弟妹 不同屆別的學弟妹退一個就告一個 這樣有可能嗎? 還是有辦法一體適用?
一旦經法院判決認定軍醫局違法,軍醫局就必須吞下去。蓄意違法是有刑責的,軍醫局局長若違法被判刑,他的終身俸恐怕就泡湯了。
回樓上,他們完全可以這樣。 顏學長的是確認訴訟,他已經退伍,確認當初的處分違法而已 如果其他學長打撤銷訴訟那個利益也是適用他自己 軍醫局不更改15倍的規定的話,每一個人要自己去打一次訴訟 今天要打破這個局面唯有發動集體訴訟還有請立委幫忙才有可能
你想太多了,蓄意違法是有刑責的,軍醫局局長若違法被判刑,他的終身俸恐怕就泡湯了。
請問學長 如果PGY完退需要賠這訓練時間的薪水嗎 謝謝🙏
不用
奴性堅強 賠PGY的薪水幹嘛
#15,所以軍醫局才希望你是因病退,退了以後低調一點就好
軍醫局強索15倍賠償,只要有一例在法院被判決違法,軍醫局就必須認命了,再敢阻撓退場就是蓄意違法,沒有哪個星星會違法被起訴賠上自己的終身俸。
局長可能只是人形立牌而已,某資深處長才是上達天聽的殺手
敢問樓上這位「上達天聽」的資深處長是哪位?
法院判決15倍違法,但也沒說是賠1倍吧 到底怎麼會認為只要賠一倍??
入學簽的契約書上就是寫1倍
契約書不是寫沒有完成學業退學才是1倍嗎
107年以前入學的軍費生,契約書所對應的賠償條例如下: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https://wleemc.pixnet.net/blog/post/1208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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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所有關心今日宣判結果的朋友們: 一審主文公告雖然不如預期 但請各位保持耐心 靜待 銘漢學長的 跟 我的 正式裁判書與判決理由 屆時下一步怎麼走 才會比較明確 我也調整好心態 告訴自己保持平常心 在實現公平正義以前 為此遭受的挫折與付出的代價 永遠都會比你所能想像的 還要多上更多 只要能夠想通這一點 堅持就不再那麼困難 不管結果如何 我都會繼續勇往直前 大緯 #心存善念 #盡力而為 楊大緯的訴訟好像被駁回 請教版主看法
契約書有成千上萬種,法官不會去詳讀每一種,都要自己去解釋清楚,並指出對方的錯誤。當法官看不懂你陳述的道理為何,不置可否,就會把你駁回(法官沒必要為一份不清楚的陳述背書)。請不要期待法官會去讀懂每一個契約書的細節,他很忙,沒空去讀懂,你自己要解釋清楚,讓法官一讀就懂。顏銘漢的案子,法官讀懂來龍去脈,才會判軍醫局違法。顏銘漢有一位律師同學。
把這種事情報給某些檯面上的立委 大家應該都很有興趣 比如時代力量、民眾黨等等
行政訴訟很簡單, 資料準備齊全, 開兩次庭就會勝訴. 被駁回的原因都是語焉不詳, 邏輯太差, 國文程度也太差.
首先感謝李醫師在這個議題上的努力,終於獲得初步勝利,,,不過所謂"賠一倍",感覺上是學生所獲利益為本金,賠償一倍是罰金,,任滿一年離職,,,也就是180萬乘上十四分之十三,,,得出再乘一倍,這是全部賠償金額,,三百多萬,,,如果只返還所獲利益就不是"賠"的概念,,,這是我的認知,,,參照李醫師在四樓的回答,,應該不是賠一倍,,應該是返還所獲金額..按剩餘應服役期間的餘額,,,
畢業一年後退場,賠1X在學所得即180萬×(13/14)=167萬,入學契約書是寫這樣賠償就,就只賠167萬,沒別的。
依我看 不是邏輯或是國文程度的問題 而是從一開始就見鬼了 真的見到鬼了 才會黑的講成白的 也讓法官講出聽不懂的「黑話」
依我看,如果只有共筆的實力,最好請一位犀利的律。如果生化 分生 免疫 神經 病理 原文書字字句句都能讀懂,在法庭上必然言出為論,法官會被你的神采折服。如果法官一眼看你是個爛貨,根本也懶得去看你寫的內容,草草結案,就醬子。你不服,可以上訴,他案子堆積如山,反正他先結清一個再說,許多醫師不也這樣看病。
To #28 這個議題報給某些檯面上的立委只是自取其辱而已,因為這個議題自始就是要排除軍醫+飛行,這兩款人你是要怎麼讓立委覺得你受委曲?可憐的還是國防藥學,公衛,護理的軍費生,看看這三類人有沒有人要自告奮勇去造福大家吧!
那以上的討論適合m119以後的軍費生嗎?因為要扣照。除了退學重考之外還有別的方法嗎?
如果你的智測隨便考都110以上, 退學重考才是人生的正道.
七 、 綜 上 所 述 , 退 賠 辦 法 第 3條 第 1項 但 書 規 定 既 有 違 反 不 當 聯 結 禁 止 原 則 , 原 告 主 張 依 照 該 條 項 規 定 所 計 算 之 賠 償 金 額 為 不 合 理 , 拒 絕 填 具 「 系 爭 志 願 退 伍 償 還 賠 償 金 額 切 結 書 」 , 即 屬 有 據 , 是 被 告 未 予 審 究 上 情 , 逕 以 原 告 不 同 意 「 系 爭 志 願 退 伍 償 還 賠 償 金 額 切 結 書 」 , 不 符 退 賠 辦 法 第 5條 規 定 之 申 請 要 件 為 由 , 作 成 原 處 分 而 否 准 原 告 申 請 , 即 有 違 誤 , 原 告 訴 請 判 決 如 其 聲 明 第 1項 所 示 , 為 有 理 由 ; 至 原 告 訴 請 判 決 如 其 聲 明 第 2項 所 示 , 並 非 有 據 , 為 無 理 由 , 應 予 駁 回 。 八 、 本 件 事 證 已 臻 明 確 , 兩 造 其 餘 之 攻 擊 防 禦 方 法 及 訴 訟 資 料 經 本 院 斟 酌 後 , 核 與 判 決 結 果 不 生 影 響 , 無 一 一 論 述 之 必 要 , 併 予 敘 明 。 九 、 據 上 論 結 , 本 件 原 告 之 訴 為 一 部 有 理 由 , 一 部 無 理 由 ,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104條 ,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79條 , 判 決 如 主 文 。
再 者 , 依 107年 6月 21日 修 正 之 現 行 服 役 條 例 第 15條 第 1項 第 10款 明 文 規 定 , 常 備 軍 官 任 官 服 現 役 滿 1年 提 出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者 , 尚 須 經 人 評 會 審 定 。 又 依 服 役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 人 評 會 之 決 議 , 應 有 3分 之 2以 上 成 員 出 席 , 出 席 成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行 之 。 再 依 退 賠 辦 法 第 5條 第 4項 規 定 , 人 事 權 責 機 關 應 將 人 評 會 決 議 及 審 查 資 料 , 層 報 國 防 部 或 所 隸 司 令 部 核 定 。 準 此 可 知 , 原 告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 尚 須 經 由 人 評 會 之 審 核 機 制 予 以 審 定 , 並 非 原 告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後 , 即 可 當 然 提 前 退 伍 , 則 在 經 人 評 會 審 定 並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准 予 原 告 提 前 退 伍 之 前 , 原 告 仍 負 有 繼 續 服 役 之 義 務 至 明 。 而 固 然 原 處 分 僅 以 原 告 未 出 具 「 系 爭 志 願 退 伍 償 還 賠 償 金 額 切 結 書 」 係 與 退 賠辦法第5條01 規 定 之 申 請 要 件 不 符 , 而 不 受 理 原 告 之 申 請 , 係 有 瑕 疵 可 指 , 已 如 前 述 , 然 在 經 人 評 會 審 定 並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准 予 原 告 提 前 退 伍 之 前 , 原 告 仍 有 繼 續 履 行 服 役 至 109年 1 0月 7日 止 之 義 務 , 被 告 所 屬 ○ ○ 總 醫 院 縱 有 因 原 告 履 行 義 務 而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致 受 有 利 益 , 亦 係 基 於 系 爭 招 生 簡 章 及 上 開 實 務 訓 練 契 約 約 定 所 致 , 並 非 無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而 受 利 益 。 此 外 , 原 告 並 未 舉 出 其 他 證 據 證 明 何 以 被 告 所 受 利 益 即 相 當 於 其 所 受 損 害 , 更 遑 論 其 亦 未 舉 出 證 據 證 明 原 處 分 違 法 有 造 成 其 受 有 具 體 損 害 ( 例 如 其 因 預 期 經 核 准 提 前 退 伍 而 有 支 出 相 關 費 用 , 或 有 具 體 經 濟 安 排 而 存 在 可 得 利 益 之 損 失 等 ) 。 從 而 , 原 告 此 部 分 主 張 , 尚 乏 憑 據 , 自 無 可 採 。
版主所謂否決退場違法違憲被法院駁回了
版主早就寫過, 退場公文要送出兩次(以上), 陳述自己不適合當軍人, 人評會不能兩次都駁回, 因為你已提出兩次申請(真的不適合當軍人), 再駁回就是違法(剝奪你選擇未來的自由), 接著才會要你賠償15X.
樓上閱讀有誤? 「......雖被告抗辯稱:軍醫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而申請提前 退伍,對於國軍整體軍醫體系之任務派遣、人力調度等編制 及戰力有立即重大影響,並須就現有之軍職醫師重新調度分 配,等同變相加重其他軍職醫師之工作,各相關機關、單位 可能受有另行支付其他津貼、加班費予同單位軍職醫師之損 失,且無從另聘未曾受過專業軍醫訓練之醫師代理職缺之可 能,國軍機關、單位因此受有相當大之損害等語。然而,倘 若被告因軍醫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而申請提前退伍所 受損害,係指須就現有之軍職醫師重新調度分配致加重其他 軍職醫師之工作,各相關機關、單位可能受有須另行支付其 他津貼、加班費予同單位軍職醫師之損失,或因無從另聘未 曾受過專業軍醫訓練之醫師代理職缺之可能,國軍機關、單 位因此受有相當大之損害。則此類損失即與前揭合計金額等 「所耗支國家培訓費用」性質迥異,則退賠辦法第3條第1項 但書為何規定以「前揭合計金額」作為倍數的乘數基礎用以 計算應賠償金額?則被告上開抗辯反益證退賠辦法第3條第1 項但書規定以「役期以年為倍數單位」作為應賠償金額之計 算基礎,難認具有合理關聯性,係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要打贏官司, 退場申請要送出兩次以上, 接著軍醫局才會准退, 然後賠償違反入學所簽的契約才能成立, 版主早就寫得一清二楚了.
法官覺得高於兩倍是合理,但十四倍不合理!
法官若覺得高於兩倍是合理, 那要請軍醫局拿出賠償兩倍的契約書. 某些醫師不會診斷疾病, 跟某些法官是一樣的, 行政訴訟沒有檢察官搜集犯罪證據, 提告者必須把證據拿出來, 不相干的東西不要拿出來(跟寫Paper一樣), 拿出來只會混淆論述. 軍費生那麼笨, 版主都懶得理了, 就再寫一次吧! 1. 退場申請要送出兩次以上, 軍醫局不敢都退回, 因為退回兩次以上就侵犯你選擇未來的自由, 這是違憲的. 2. 軍醫局准退後才能談賠償, 入學契約書對照簽約當年的賠償條例, 就是賠1X. 誰說賠15X, 請他拿出證明. 法官說賠2X合理, 請他對照契約書日期上當年的賠償條例, 法庭上一比對, 1X賠償就出來了, 有那麼困難嗎? 退場申請兩次以上--->軍醫局准退---->論賠償----> 1X or 15X ---->契約書對照簽約當年的賠償條例 ----> 結論是賠1X
爭論賠幾倍是一回事,人評會又是另外一回事。但是這兩件事缺一不可。另外,還是要提醒在座的各位,現實是殘酷的,修正賠償辦法已經授權國防部針對考績丙、二大過、停役不回役,免職的人「準用」該賠償辦法,上述情況也不會給你簽志願書,你還要望著那張賠一倍的舊契約嗎? 國防部會自動幫你算15倍賠償金,然後發函到你家叫你賠錢。是不是107學年以前入學不重要,只要你具備軍人身份就通通一體適用。條文要讀清楚啊!
條文清清楚楚,畢業一年可退,107年以前入學的軍費生,賠1X,只有你不清不楚。關鍵在退場公文要送出兩次以上才會進入賠償程序。顏銘漢已進入賠償程序,因此勝訴。楊大緯還沒走完人評會,當然會被駁回。
新增加的第15條第一項第10款這一條退場機制,他的法律地位在國防部精心操作下完全等於「考績丙、二大過、停役不回役,免職」,原本歷史背景是洪委員為杜絕「裝病退伍」及促進「軍士官人權」所推動。可笑的是,經過一系列修法以後,證明了所謂「退場機制」只是交換年金改革的「假福利」,「軍士官人權」不進反退,各位徒增一屁股債。徐子傑等輩應當慶辛離開的早,如果他下手的晚,他臉書上秀出來的新台幣可是會多出一疊喔,如此的話也不知道他是否還會覺得划算了。
建議你多讀生化 分生 免疫 神經 病理,讀懂了,你就知道你錯在哪裡。
今天正式收到判決書: https://reurl.cc/jqkD61 ---------- 儘管事實部份 跟銘漢學長幾乎一樣 卻是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 白話文摘要: 1. 要求簽賠15倍強制還款切結 「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並未」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並未」違反誠信原則 「並未」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並未」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2. 賠15倍「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3. 飛官2倍、軍醫15倍「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 從申請提退開始 到今天收到判決書 這段時間我所遭遇的一切 (只有我身邊的人才知道) 已經讓我清楚地了解到 公平正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 要挑戰體制、要尋求改變 就是要採取行動、要付出代價 這個結果確實讓人失望 但我一定會繼續上訴尋求突破 在我之後也還有訴訟正在推進 ---------- 銘漢學長跟我的判決書 109訴535 https://reurl.cc/jqkD61 109訴760 https://reurl.cc/2boOLE 這是我們努力1年又196天以來的初步結果 在此呼籲體制內所有認為軍醫退賠不合理的夥伴 一起來關注這個議題,有餘裕者勇於採取行動 讓刺激軍醫改革的契機能夠延續下去 #挑戰不一定會改變 #但不挑戰一定不會改變
以上是楊大緯的判決結果,和版主說的不一樣不是因為流程問題⋯ 法院這樣兩套標準真的很離譜
1. 是自己把問題複雜化, 提出一堆與訴訟無關的 "原則", 反而忽略入學時那張契約書本身的內容. 2. 契約書是同意契約內容而簽, 你沒簽過的一律不算數, 法官也不能強迫你簽, 事後的行政法規(有日期)無法約束已簽約(也有日期)的軍費生. 不存在的契約,哪來的賠償? 這場官司跟寫論文一樣, 你若偏離主軸, a little bit here, a little bit there, 就會一一中彈. 如果版主打官司, 只會從入學那張契約書下手, 對照簽約當年的賠償條例, 法官一讀就懂, 不必扯出一大堆原則, 誤導法官去想醫師賺多少錢. 搞了兩年,法官沒讀過你入學時簽過的契約書,也沒讀過簽約當年的賠償條例(他案子積壓如山,不會去詳讀你簽過那張契約書,也不會去瞭解賠償條例,你要用螢光筆替他畫重點,幫他做正確的判決),就憑雙方在法庭上放砲,然後他「想當然爾」做判決,許多醫師不也這樣下診斷。自己書沒讀通,不會診斷疾病,現在責怪跟你一樣不會判案的法官,真是五十步笑百步。
楊大緯的判決結果,法官認為不簽賠償切結書,人評會不予受理,「並未」違反誠信原則,「並未」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請教版主,這要如何才能退場申請兩次以上--->軍醫局准退---->論賠償---->
誠信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是楊大緯自己提出的「原則」,他把自己推進死角。所有的主軸都要拉回入學那張契約書,沒有契約就不存在賠償,不要橫生枝節。15X賠償切結書不是重點,重點在契約未成立,完全沒有法律效力!軍費生與軍醫局之間只有一張有效契約,所有的賠償都必須以有效契約為依據。 不管軍醫局掰出甚麼論調,你都必須死咬入學契約書不放,把重點Highlight出來: 入學時已簽過退場賠償契約書,現在退場為何要再簽一張?入學簽的那張契約書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沒有法律效力,那當初為何要簽約?然後你攤開契約書問法官,軍醫局可以毀約不認帳嗎? 反覆問軍醫局及法官100遍!法官就無話可說了。 你認為法官會去研究你入學簽的那張契約書上的賠償條例嗎?絕對不會!只有當你把主軸拉回那張契約書,並Highlight賠償條例僅有的一句重點,法官才會去看你Highlight的重點:「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遇到蒙古法官,你要教他正確的判決。
入學時已簽過退場賠償契約書,現在退場被要求再簽一張賠償15X切結書;不簽切結書,人評會不予受理。 原處分迫使原告不得不簽署切結書以換取准予退伍之處分,違反誠信原則,應予撤銷。 請教版主,是這樣攻防嗎?
入學時已簽過一張退場賠償契約書,現在退場,軍醫局要你再簽一張退場賠償契約書,你當然可以反駁: 為何要再簽一張? 你再反問(問法官及軍醫局),入學簽的那張現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一定有啦!),那還需要簽第二張嗎? 你再反問(問法官及軍醫局),如果入學簽的那張有法律效力,軍醫局可以毀約不認帳嗎? 你做結論: 入學簽的那張退場賠償契約書現在仍有法律效力,人評會不予受理是違法,剝奪憲法賦予你(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 ----------- 根本不必去談甚麼「原則」,也不必在法庭上議論15X賠償合不合理,因為你入學時簽的那張退場賠償契約書,永遠有法律效力,軍醫局要你簽第二張就是毀約,違法。 一張仍具法律效力的退場賠償契約書,軍醫局可以隨便撕毀嗎?這麼簡單的邏輯,腦袋怎麼會理不出來 ? 醫學系白唸了,根本不配當醫師。
版主您好, 想請問經過前兩個判例,會對人評會的通過及賠償倍數上,造成影響嗎? 軍醫局會停止阻撓申請志願退伍嗎? 申請志願退伍是否一定需要經過刑事及行政訴訟的程序? 有其他案例已經成功退伍嗎? 謝謝版主!
最新的判例出爐, https://reurl.cc/0DWWVK 法官援引行政程序法說明: 1. 軍醫局若片面更改入學契約, 必須先支付軍費生賠償金, 並取得軍費生同意. 2. 如果軍費生拒絕接受賠償金, 原契約仍是唯一有效且合法的契約. 軍醫局的遮天黑手, 快要被法官正義之劍斬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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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1倍的判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338652?utm_source=lineapi&utm_medium=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