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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法醫的結論出爐,以「他為」定調。石台平接受採訪時直指,「他為」就是「他殺」(homicide),兩者英文相同。
如果不是「他為」,除了「自為」之外,還有什麼「其它」因素會造成那樣的器官病變?
「他為」的「他」一定是人的「他」嗎?難道「它」就沒有可能嗎?
舉個例子:
某人腦中長一顆瘤,經治療後病況穩定長達五年 (算治癒)。有一天病人突然一陣癲癇之後昏迷,在醫院插管,接下來經過幾次大抽搐後,情況越來越糟,高燒與敗血症相繼而來。由於病情發展太快,家屬不放棄讓病人存活的任何機會。抗生素、升壓藥、 靜脈輸液全部往病人身上打進去,最後的情況如同洪仲丘,一日之內,DIC 與靜脈輸液導致全身浮腫瘀青。由於病人在一日之內被各種醫療處置搞得面目全非, 家屬無法接受現實,堅持認為醫療疏失造成病人變得如此。他原本不是這樣,家屬對病人的印象一直保留在兩天前。
上述病人的腦瘤經治療已達穩定,法醫解剖後也發現橫紋肌溶解及嚴重的DIC,然後以「他為」做結論。他為=他殺?到底誰殺了病人?
1. 病人家屬唆使醫師使用抗生素、升壓藥、 靜脈輸液,家屬是凶手嗎?抑或醫師是凶手?
2. 病人曾罹患腦瘤,但腦瘤已被終結,難道「前腦瘤」是凶手嗎?
關於洪案,最重要且影響此案最深的一點是台灣罕見的「44度高燒」---「它」是誰造成的?如果沒有洪仲丘這個人,台灣也許不會出現這樣罕見的病例。「它」是一種基因,早就存在於洪仲丘體內的每一個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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