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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唸書時,每逢假日都會找時間開車出去買菜。有一次跟著前面的車走,不知不覺闖了紅燈。警察把我攔下來,他禁止我開車門,指示我搖下車窗。看了我的駕照之後,他向我宣讀冗長例行的文句,然後給我一張通告。幾天後,我收到通知,要我去法院報到。真有趣,只不過是一張罰單,幹嘛要上法院?

我向同事打聽該怎麼回答?
同事告訴我,法官會問你是否有罪 (guilty or not guilty),你就答:「Guilty」。

我如期上法院報到,裡面不是只有我一人,而是站了許多像我一樣的罪人。
大家排隊,慢慢向前走,法官一個一個問: 
(You think you’re) guilty or not guilty
 
(
人太多 "You think you’re" 早就省略了)
我很快地回答 guilty
於是她的助理替我安排兩小時的交通安全課程,第一次違規者,只要繳約10塊錢上課就不必繳罰金。

如果我回答Not guilty」,認為警察並未依法裁判交通違規,法官就會安排日期開庭審理,開罰單的警察必須出庭提出違規事證

下面的新聞值得軍方廢除禁閉室的修法參考:(美軍) 部隊指揮官在對士官兵實施非司法處分前,必須先告知當事人,並提出事證,而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要求接受軍事法庭審判。當事人若要求軍事法庭審判 (甚至可向軍方申請律師)部隊長官必須操煩至法庭應訊 (與律師交戰),對於關禁閉的處分會格外小心,這樣才可避免部隊長官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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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美軍士兵關禁閉 最多30天【聯合報華盛頓記者賴昭穎/十二日電】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8025713.shtml
我國防部研議取消禁閉制度,而美軍為了讓部隊指揮官能夠有效維持部隊秩序及紀律,依法授權指揮官擁有非司法處分權(non-judicial punishment,簡稱NJP),可在未經司法審判下將士兵關禁閉,最多卅天。

根據美國軍事審判統一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第十五條規定,部隊指揮官對於犯行不會被勒令退伍、或經軍法審判刑期不超過一年的士官兵,可實施非司法處分。如此除了可以有效維持軍紀,對被處分的士官兵而言,也不會留下軍法判決紀錄。

不過,士兵和軍官面臨的非司法處分內容並不同。士兵遭受的處分包括降階、扣薪(最多百分之五十、不得連續超過兩個月)、在基地或船艦上接受管束(但最多六十天)、禁閉(correctional custody,最多卅天),以及訓誡。

至於軍官的處分內容則包括扣薪(最多百分之五十、不連續超過兩個月)、在基地或船艦上接受管束(最多六十天)、軟禁於營舍(最多卅)與訓誡。

但部隊指揮官在對士官兵實施非司法處分前,必須先告知當事人,並提出事證,而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要求接受軍事法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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