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的退場賠償判決,幾天前某位訪客就把判決書寄給版主,內容有點複雜,版主沒時間細看。昨天有人直接貼上來,版主不得不瞭解一下判決重點來評論。法官點出一個被國防部那雙黑手遮住的判決關鍵,版主把內容寫得白話一點:
1. 國防部若片面調整或中止行政契約,應賠償軍費生因此所受之財產損失,並容許軍費生有拒絕履行變更後契約義務之權利。
2. 招生簡章之約定是---既有且合法生效的契約,這點版主早就寫過數十遍。
3. 軍費生若沒先獲得國防部片面更改行政契約的賠償金(並簽下新約),國防部也不能單方提高違約賠償倍數。
法官的金句如下:
原告(國防部)不曾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補償相對人(軍費生)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前,本不得單方調整雙方行政契約約款以提高違約金賠償倍數。
---------
結論是,國防部片面更改行政契約是要花錢的,比方說,核定付給軍費生的損害賠償金是50萬(虛擬數字),然後分兩種情況由軍費生自由選擇:
1. 軍費生同意接受國防部賠償50萬元(不拿白不拿),簽下新約好好幹,若違約就依照新約來賠償。
2. 軍費生不同意接受國防部賠償50萬元(給自己留後路),仍依照既有且合法生效的舊契約來服役,若違約就依照舊約來賠償。
-------
版主的評論:
入學契約書寫明是賠1倍,因此,不管2倍或15倍賠償,都應另簽契約。國防部(或軍醫局)提出變更契約,就得先賠償軍費生的損失,才能再簽新約,但這道程續被國防部(或軍醫局)那雙黑手遮蓋,此案由法官移開黑手,讓退場賠償案撥雲見日。國防部包括軍醫局的官員與社會脫節太久,真是不食人間煙火,喜歡拿著雞毛當令箭,不懂賠償就讓法官來教賠償。基本上,法官也沒有高於契約書的權力來判定賠償金額,一切都要依照白紙黑字的契約書來做判決,國防部若要變更契約內容,先得賠償軍費生的損失,然後另簽新約。法官只能依照既有且合法生效的舊約或新約來做判決,這點版主已經寫過數十遍了。
此案法官援引行政程序法打臉國防部違法濫權,
軍醫局的遮天黑手也將被法官的正義之劍斬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