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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七月入學的軍費生簽約內容如下,如想畢業一年後退場,契約書上的字字句句都很重要。請注意,你簽約是「同意」簽約當時的賠償條例,「沒有同意」簽約當時不存在的賠償條例。

            軍費生就學服役志願書
立志願書人 O O O 考取107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入學就讀,已熟讀充分了解簡章全部內容,願接受簡章相關規定,且無雙重國籍等情事,如有不實或偽造,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依法究辦,並自畢業任官之日起:「1.服常備軍官現役10年、2.各校院飛行生畢業後完成飛行訓練者服常備軍官現役14年、3.三軍官校學生就讀國外軍校畢業返國人員,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14年、4.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14年、牙醫學系、藥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12年」;就學期間如因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
畢業任官後因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將依招生簡章、「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服役、賠償等相關事宜;並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法接受強制執行,並負擔強制執行費用。立志願書人之法定代理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謹立此志願書,以昭信守。此志願書一份存就讀學校,一份存個人兵籍資料袋備案(以上內容本人與法定代理人均確實瞭解同意後簽署)。
立志願書人:﹝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O 年 O 月 O 日

契約書中關於賠償事宜寫得非常簡單,只有兩個重點
畢業任官後因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這句話非常非常重要,所謂因故,如果契約書中沒有詳述,就可以是任何原因,國防部無法事後更改「因故」為「何故」,更不可事後指定「因故」為「何故」。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是退場賠償的依據,107年七月入學的軍費生適用107年5月25日修正的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List.aspx?pcode=F0110022
第 5 條---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結論是「按剩餘役期比例賠償1倍在學所得」。

108/109年入學的軍費生要依照招生簡章的規定賠償。

因此,沒有任何一位軍費生簽過15X賠償的契約書。

版主再次強調,你簽約是「同意」簽約當時的賠償條例,「沒有同意」簽約當時不存在的賠償條例。107年七月一日簽約的軍費生,不要去管107年七月一日以後公告的任何賠償條例,因為那些賠償條例在你簽約時都不存在,你無法決定同意或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任何人能強迫你同意。一如辦手機綁約,你107年7月簽約,跟107年12月簽約,價錢可能不同,違約賠償也可能不同,一切都以簽約當時雙方同意的契約條例來按月付費及處理違約賠償,電信公司即使虧錢也不能事後加價。軍醫局為何一直拖時間,因為沒人簽過15X賠償的契約書,他拖時間,你就不斷以存證信函寄出病假聲明,你三個月不上班他會抓狂,然後你順理成章被汰除,拿出契約書對照簽約當時的賠償條例付他錢大大方方走人。軍醫局局長就是那種「事後加價」的市井無賴,上了法院會被法官打臉。對付無賴,你更無賴,他才會怕。

你一無所求,那就一皮天下無難事!

後記版主很納悶,退場那麼簡單,有法律依據,服役滿一年可退,違約賠償在契約書中寫得清清楚楚,就是「按剩餘役期依比例1X賠償」,軍醫局若不放人就是公然違法,強索15X賠償就犯了「恐嚇取財罪」你只要蒐集證據,直接到法院寫刑事訴訟狀紙就行了,為何要去行政法院讓軍醫局拖時間?刑事訴訟狀紙遞出後,你大可稱病不上班,不出三個月就可拿到退伍令。版主當年沒有法律依據可退,但兩個月就搞定軍醫局局長及國防醫學院院長,拿到退伍令,隔年就赴美讀書了。

訪客留言

請病假不可行,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7條寫的很清楚,一次30天,一年6個月是極限,重點是可以視需要讓你在營休假,所以請病假不是耍廢的最佳方法。請病假太過君子了,不適合對付小人,不要用錯方法了。
版主回覆
到醫院拿三個月慢性處方(頭痛藥),直接回家休養,按期以存證信函寄出病假聲明(准不准,不重要),腳在長你身上,你愛在哪兒養病由你決定,這才是超越軍醫局局長的無賴,你都已不適任軍職,幹嘛去理他什麼「在營休假」。他若想法辦你,只要你聲明有病(存證信函拿出來),且有慢性處方為證,他拿你沒轍。請問,他該怎麼辦你?你既沒犯罪,又沒傷人,上了法院,法官不判你退伍,還能判甚麼?留著你,國家仍要按月付你軍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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