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日前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認為今年8月修正通過的「軍事審判法」違憲。軍事檢院有無存在必要,先把洪案起訴書拿起來讀一讀,看看軍檢如何細數戒護士陳毅勳的罪狀 (如下面網頁),結論是「涉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求處從重量刑」。政治名嘴說陳毅勳凌虐,軍檢就寫陳毅勳凌虐,毫無專業素養與判斷,起訴書內容幾乎完全依據媒體的報導來撰寫。
軍檢廢除後,法醫石台平在法院的陳述:洪仲丘之死,非歸因於操練。陳毅勳在司法獨立審判下,最終會判無罪,但在軍法的行政干預下,會判七年以上徒刑。除此之外,民國85年江國慶的冤死案,也是行政系統干預軍事審判造成。軍事檢院因無法脫離行政系統,所做的判決永遠會受行政系統干涉,包括總統的一言一行都會影響軍檢辦案。
對照三位法官推翻馬英九總統撤銷王金平院長國民黨籍的決定,顯示只有獨立的司法才能制衡行政系統偏頗的決策。總而言之,軍事檢院是國軍進步的最大障礙,應該徹底廢除以杜絕部隊長官不思檢討自己教育訓練的方式,卻動輒以 "送軍法" 來要脅部屬。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31/249135.htm
陳毅勳身為禁閉室管理士,對於洪仲丘、鄭○○、游○○及宋○○等四員禁閉(悔過)生,係官階在上且有管理權限之上官,其於102年7月3日6時34分至7時44分體能活動期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分別對洪仲丘等四員施予嚴酷之體能訓練,其訓練項目與強度均遠甚於其他管理士之施訓,致渠等身心痛苦疲憊,已超越一般人體能所能承受之程度,足使人達到肉體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虐待之感,並導致洪仲丘於102年7月4日7時12分許,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之結果,陳毅勳在已察知洪仲丘連日疲勞累積,體力負荷過大致身心嚴重失衡之狀況下,見洪仲丘操課中動作均有所遲延,明顯無法跟上其他禁閉(悔過)生之操作速度,甚至因體力不支倒趴於地面,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當可預見洪仲丘在此體力透搬情形下而持續操練,恐將導致其後之死亡結果,陳毅勳對洪仲丘之死亡結果顯有預見可能,且洪員於遭其凌虐後當日下午即因過度體能操練中暑,並於送醫後仍因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併症而死亡,其凌虐行為與洪員死亡之結果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其行為顯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等三罪及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死亡」罪嫌。前揭四罪,係一行為所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死亡」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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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310059.shtml?ch=rss_BREAKINGNEWS1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召開記者會,指出國防部轄屬的最高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日前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認為今年8月修正通過的「軍事審判法」違憲。尤美女批評,此舉是要讓「軍法復辟」,包藏私心,表面上是要求對個案解釋,實際上是要為了軍法官自己的出路著想。
最高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規定,聲請釋憲。律師顧立雄說,此釋憲源由為101年10月之間發生的輔導長性騷擾案件。軍事法院認為,此案可以依據一般刑法的強制猥褻罪,也可依據性騷擾防制法論罪。但前者屬於已經移轉一般法院的第一階段,後者屬於仍由軍事法院審理的第二階段,對此產生疑問,故聲請釋憲。
顧立雄翻開釋憲申請書,他認為,發現理由講了半天,但在邏輯上與個案沒有太大關係。申請書中寫到,軍法官努力準備多年考上,卻在完全沒有採取任何合理補救措施之下,被剝奪軍事審判的權利,法官身分權無保障,情何以堪。顧立雄說,「這是最精隨的一段」,聲請釋憲目的,其實是是為了要抗議軍法官的工作權未受保障。
洪仲丘的母親、姊姊也到現場,洪媽媽一度哽咽,她呼籲軍方,為了未來的小孩著想、為了安全,為什麼案件都已經移到一般司法處理,卻還要做此動作,「我真的很心痛」。尤美女則認為,與其花很多心力進行大法官解釋,國防部不如致力研擬軍中人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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