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軍費生入學前簽契約時通常都不會細究契約內容,107/6/21新的軍人退場條例三讀通過之前,所有軍事院校的軍費生入學前所簽的契約都一樣(統一的格式)。105/5/1更新的 "退場條例"如下面立法院網站所述: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142
107/6/21
通過的退場條例與105/5/1最大的不同是「回歸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選擇職業」,即軍費生服役滿一年,可依其自由意志選擇去留。

107/6/21新的軍人退場條例通過後,與105/5/1的法案相較,只是大幅放寬退場條件並沒有改變已入學的軍費生所簽的契約是依據105/5/1(或更早--看期班)的辦法來計算退場賠償,即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的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的比例,賠償相關的公費待遇及津貼。因此,107年七月以前入學的新生是依照105/5/1的賠償辦法來退場,這正是契約的精神:雇員讀完雇主提出的契約之後,同意契約內容而與雇主簽約。軍費生的契約一旦簽訂,事後如論及賠償,M118(含)以前,以簽約當時契約書內所包含的法條來計算賠償,因為你簽約時同意105/5/1(或更早)的賠償辦法。

107年九月軍醫局提出15X賠償辦法,這個賠償契約不存在地球上,Why?因為M118以前的軍費生在簽約過程中,同意的是105/5/1(或更早)的賠償辦法;M119軍費生在簽約過程中,同意的是招生簡章上明定的賠償辦法(4X)。

退場時你拿出契約來,依據契約內容來計算賠償,如果軍醫局不認賬,硬要你賠15X而鬧上法院,一定會被法官吐槽,因為法官會依照契約內容來審定賠償:
1. 簽約當時,你同意甚麼?
2. 簽約當時,是依據甚麼辦法來計算賠償?
答案是:簽約當時,你同意105/5/1(或更早)的賠償辦法來計算退場賠償。你在契約上沒同意的事項,退場時一律不算數。

結論
1.顏銘漢學弟的退場案,軍醫局局長絕對不敢走上法院,因為一走上法院,15X賠償就穿梆了!
2.軍醫局若用15X賠償來阻撓你退場,就犯了違法侵權罪及恐嚇取財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leem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