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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文章源於「黃河渡」:最近有兩個案子引起我的注意,第一個是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空軍作戰司令部五歲女童姦殺案,軍方以不正當的手段刑求逼供,迫使士兵江國慶自承為凶手,隨後在次年的八月十三日執行槍決。--------------

「黃河渡」是一位退役的海軍上校建立的網站,我每隔一段時間會進去挑幾篇文章來看。關於江國慶一案,上校做了一個結論:你怎麼想,我不清楚;可是,如果是我,很抱歉,我會認為江國慶是凶手。

上校年紀比我大五六歲,和我有相似的成長背景不巧的是,我們的老家都在桃園,位在同一條路上兩個不同的眷村,相距約四公里。

上校是海軍官校畢業,我是國防醫學院畢業,一位是純粹的軍人,一位具雙重身分:軍人+醫師。我看了上校的文章,雖不能推翻他的論點,但如果要我做判斷,我本能地會想去推翻文中的第八項證據 (下面)。為什麼?因為那是死刑,而不是無期徒刑!

那八點證據除了第八項之外,都是主觀的臆測 (部隊裡的脅迫利誘早已不是新鮮事);第八項證據是 DNA 檢測,算是最客觀的直接證據。但只有一項直接證據就能斷定凶手是江國慶嗎?如果你不曾做過分子生物學研究,你絕不會知道 DNA 怎麼純化,也不會知道怎樣去鑑定一個人的 DNA。最可怕的地方是,檢體來自廁所裡的垃圾桶,裡面可能有各種人的痰液、尿液、糞便等。你能測到江國慶的 DNA,搞不好也能測到陳肇敏的 DNA。這樣看來,第八項證據並不完全正確,因為你若把司令部裡面所有人的 DNA 拿去比對,糟糕,居然有十幾個凶手與檢體能萃取到的 DNA 相符。因此,第八項證據是醫學上的偽陽性反應。

那是死刑,而不是無期徒刑,一旦執行就毫無挽回的餘地!我很驚訝的是,在證據上簽名兩位醫官都是我的學長;要是我,我會提出質疑,推翻第八項最有利的證據!你說我敢不敢?有何不敢?如果我在實驗室證明,司令部裡從上校到一兵都是凶手時 (曾有排泄物沾染到有血跡的衛生紙),所有的主觀證據將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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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點證據:

一、所有可能涉案的人經過調查局測謊,只有江國慶一人沒有通過。
二、江國慶承認犯案的自白書。
三、現場附近發現的「可疑凶刀」,和江國慶自白行凶所使用的凶刀相符。
四、江國慶受專案人員偵訊的錄影帶乙卷,以及偵訊對白的內容;兩者都證明江國慶接受偵訊時「供述有序、態度從容」,並無遭到刑求的跡象。
五、江國慶受軍事檢察官初訊時當庭落淚懺悔,其後兩次覆訊也都坦承犯行。
六、江國慶歷次審訊,都坦承軍事檢察官偵訊的自白出於自由意志,並無威逼利誘之情形。
七、江國慶於收押解除禁見後,首次與其父面會。江父問:「你的心聲說給我聽,有用刑嗎?」江國慶回答:「我真的忘記了,沒有。」
八、台北市刑大在犯罪現場廁所,從垃圾桶採得沾有血跡的衛生紙,分別送警政署及調查局鑑定;兩單位的鑑定結果一致衛生紙沾有被害人與江國慶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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