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942310363271.doc 條文中 "明定行政院得視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與否,核定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四個月以內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而於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則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這立的是甚麼 "募兵" 法???

"得視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與否"其間的決定因素在財源,財源的累積靠經濟,如果台灣不去考慮老人津貼、弱勢福利、十二年國教等議題,或許可以省下財源來募兵,但在不景氣的經濟條件下,大家過得都很辛苦,還要瓜分國家財源去募兵,這種討好年輕選民的政策殊為不智。

 

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為落實政府重要施政目標,以確保國防安全為前提,並符合社會與民意期待,推動兵役制度從「募徵併行制」朝向「募兵制」轉型。基於憲法兵役義務,結合募兵目標達成,適時停止現役常備兵徵集,使役男接受一定期間軍事訓練後,即納為後備軍人列管,以建立適足之後備動員組建,有效防衛嚇阻力量,爰針對兵役制度轉型募兵制所需過渡配套,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值達不適服役標準者,納入免服兵役範圍。(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就常備兵役,除現行之「現役」及「後備役」外,增訂「軍事訓練」為役種之一,並明定行政院得視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與否,核定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四個月以內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而於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則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男子於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後,以常備兵後備役列管;並就得折減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數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

三、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視同現役軍人,其支給津貼部分,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至於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則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四、增訂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病傷、通緝、羈押、保安處分、失蹤等情形者,或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停止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五、增訂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者,應服一年之替代役。(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六、配合增訂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修正相關條文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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